发布日期:2012.10.10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及其管理的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对在本区范围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为本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及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委会设立科技成果奖、科技成果产业化奖和科技创新奖,每年颁发一次,所需经费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和组织可申请科技成果奖:
1、上年度经市(含市)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并登记的科技成果;
2、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和经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3、经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 科技成果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可以空缺;奖金分别是6万、4万、2万元人民币。
奖级评定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要突破,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或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或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或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和组织可申请科技成果产业化奖:
1、市(含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经市(含市)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并登记的科技成果,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经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2、该科技成果产品是高新技术产品或计算机软件;
3、该科技成果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含技术有偿使用收入)15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科技成果产业化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名额不限,可以空缺;奖金分别是40万、20万、10万元人民币。
奖级评定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奖:申报的科技成果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等奖:申报的科技成果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等奖:申报的科技成果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 凡上年度取得2项以上(含2项)专利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其中至少一项为发明专利的公民和组织均可申报科技创新奖。
第十条 科技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名额不限,可以空缺;奖金分别是10万、5万、3万元人民币。
奖级评定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奖:上年度取得自主知识产权6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3项;
二等奖:上年度取得自主知识产权4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项;
三等奖:上年度取得自主知识产权2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项。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励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区科技奖励是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和组织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 科技成果奖
1、科技成果奖申请表;
2、相关证明文件:科技成果鉴定文件及登记证明文件;或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文件;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及申请文件。
(二) 科技成果产业化奖
1、科技成果产业化奖申请表;
2、相关证明文件:科技成果鉴定及登记证明文件(特殊行业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文件、科技成果产品的高新技术产品证明;
3、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总结报告(介绍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情况及各产业化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和评价,各成员要签字);
4、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该科技成果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三) 科技创新奖:
1、科技创新奖申请表;
2、证明文件: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授权证明文件;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设立区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9人。由管委会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1人任主任委员、区科技管理部门领导 1 人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审计局1人、光机电一体化(含汽车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化工与食品包装、能源与环保六个领域技术专家各1人组成。各行政单位评审委员人选由本单位推荐,技术专家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名,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区科技奖励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初评,并将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报管委会批准。管委会颁发科技奖励文件、奖励证书和领奖通知书。获奖人或企业凭领奖通知书到区科技管理部门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人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属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要主动回避,或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
区科技评奖要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区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于4月25日前将科技奖励评审结果(包括拟奖项目和落选项目)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15天内书面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评审委员会核实后,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奖励的,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报管委会批准后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暂停其三年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参与区科技奖励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管委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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